員工離職后,工作微信要留給公司嗎?
時間:2023-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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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廣州一位職工在離職時,與用人方發生了微信賬號歸屬糾紛,#離職時公司要求留下微信#話題登上微博熱搜,激起網友熱議。大家與歡創小編一起來看看,究竟是怎么回事~
事件回顧:公司提供微信賬號,員工私自納為己用
2017年8月,廣州A公司通過在職員工袁某登記的手機號,注冊了一個用于工作的微信賬號,并提供給不同員工使用。2017年11月開始,該賬號由員工劉某使用并做實名認證。
2021年,劉某擅自更換了該賬號的微信號,并變更昵稱為自己的名字。A公司發現后,要求劉某立即停止使用該賬號并解除實名認證,劉某拒絕。
2021年10月,A公司以其嚴重違反公司制度為由,與劉某解除勞動合同,要求其返還工作手機電話卡以及工作微信賬號。
法院判決:員工做法不具有正當性
庭審中,A公司稱,案涉微信賬號是為方便聯系客戶而注冊設立的,現劉某私自更改賬號信息,并歸至自身名下拒不返還,嚴重侵犯其對案涉賬號享有的使用權益。請求法院判令劉某返還賬號,解除實名認證,配合公司變更微信號密碼及重新綁定到指定的手機號。
劉某辯稱,該賬號是雖是公司交付使用,但自己已實名認證并綁定了銀行卡,且添加了親戚朋友,包含隱私信息;A公司主張的客戶信息亦是自己努力所得,且雙方并未簽署協議約定微信賬號歸公司所有。
法院認為,A公司主張案涉微信賬號為工作號,有一定的事實依據。雖然《騰訊微信軟件許可及服務協議》約定了微信使用權屬于初始申請注冊人。但在本案中,初始申請注冊人袁某注冊案涉微信賬號是代表A公司的職務行為,因該職務行為所產生的權利義務應由A公司享有、承擔,因此A公司對涉案微信賬號享有使用權益,以及因使用該工作微信賬號進行商業活動所享有的財產利益。劉某所添加的客戶信息屬于工作成果,應歸屬于A公司。 此外,劉某超出工作范圍使用微信賬號的行為無法律和合同依據,主觀上存在過錯,繼續使用涉案賬號的行為將損害A公司的財產性權益。
綜上,法院認定劉某的行為侵犯了A公司就案涉賬號享有的虛擬財產權益。判決劉某應立即停止使用涉案賬號,向A公司返還該賬號、解除實名認證,并配合A公司換綁至指定的手機號。
法官說法:提前做好約定,避免“爭奪戰”
經辦法官表示,目前,法律法規并沒有對虛擬財產的各類權益問題以正面確權的方式予以規定,就虛擬財產權益而言,需通過查實財產的生成和實際利用活動來探究究竟哪一方更有資格獲得財產,從而正面確認哪些利益相關方享有對虛擬財產的占用、使用等財產性權益。在本案中,A公司是否享有財產性權益,是從微信賬號的產生、注冊目的、功能用途以及使用客觀情況進行綜合判斷后作出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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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數網友認為,既然是自己的私人微信,就不應該留給公司;有一部網友表示理解,可以先跟客戶說明情況,再把客戶資源轉移至公司賬號,畢竟“萬事留一線,日后好相見”;還有網友從專業角度分析:
歡創小編認為,為了避免微信賬號的爭議,公司方面應當使用公司名下手機號碼注冊微信號或企業微信號,在員工入職時應在勞動合同或相關合同中明確約定微信賬號的歸屬問題;員工方面應遵守公司規章制度使用工作微信,同時做到公私分離,避免不當使用帶來麻煩。
資訊來源:廣東工會融媒體中心;綜合錦觀新聞、廣州互聯網法院、新浪微博、網友評論,由歡創小編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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