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單位不得退回勞務派遣人員的情形
時間:2022-08-16
瀏覽: 2803
之前,我們在《用工單位可以退回勞務派遣人員的情形》中討論過哪些情形用工單位可以退回勞務派遣人員,大家會有疑問:用工單位不得退回勞務派遣人員的情形又有哪些呢?本文,歡創小編將為大家一一講述。
用工單位不得退回勞務派遣人員的情形:
1.勞務派遣人員在該用工單位工傷而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或者患上職業病;
2.勞動者不是因公負傷,但在規定的醫療期內;
3.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務派遣人員離職前未進行職業健康檢查,或者有疑似職業病在診斷或觀察期;
4.“三期”女性勞務派遣人員(孕期、產期、哺乳期);
5.勞務派遣人員已在該用工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夠5年。
按照勞務派遣暫行規定,被派遣人員符合上述情形的其中之一,在派遣期滿前,用工單位不得以企業重整、轉產、經營困難或經營方式變更、訂立時客觀情況、客觀經濟情況重大變化而退回勞務派遣人員。如果派遣期滿,用工單位應當延期至上述情形消失時方可退回。
用工單位不得以勞務派遣公司未取得相應資質、勞務派遣人員不符合“三性”要求、勞務派遣用工超過上限等理由,強制退回派遣工。
如果用工單位違反規定退回勞務派遣人員,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將會責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以每人5000到10000元對用工單位進行處罰,給勞務派遣人員 造成損害的,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 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提示
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