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懂就問,上班“被氣死”算不算工傷?
時間:2023-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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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話說“氣死人不償命”,那如果真的把人氣死了,在法律層面需不需要承擔責任呢?如果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糾紛氣暈身亡,算工傷嗎?
案情回顧
李某是某小區物業的一名保安。一日,一名業主希望把貴重物品存放在崗亭內,但李某悉知物業公司規定業主的貴重物品不能放在崗亭,于是拒絕讓業主存放。后來,雙方因此事發生了激烈爭吵,最后李某暈倒在崗位上。
后李某送往醫院,診斷結果為腦干出血,并進行了開顱手術。一個月后,李某病情惡化,經搶救無效死亡。事后,當地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認定業主的言語刺激導致李某死亡,由業主承擔20%的民事賠償責任。但李某家屬主張李某為了履行公司的規定與業主發生爭吵而導致身亡,應當認定為工傷。
人社局意見:不是工傷
該人社局認為,業主的語言刺激和李某本身原因引起李某突發腦溢血而死亡,其中業主的言語刺激占20%的原因,而李某本身卻占80%的原因,李某的死亡并非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暴力等外力原因所致,本案中,李某發生腦溢血死亡這個結果,其主要原因系李某本身,而不是業主,故不應認定為工傷。
高院判定
本案中,李某系在與人發生爭執后突發疾病,經住院搶救于一個月后死亡,已超過《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48小時。因此,李某的死亡不符合視同工傷的情形。
盡管李某受到傷害是在工作期間發生,但沒有證據證明李某在此過程中遭受暴力等意外傷害。故其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且民事判決僅認定業主的“指責”行為是誘發李某發病的原因之一,酌情判令業主承擔20%的賠償責任。
本案中,根據已生效民事判決及原一、二審判決的認定。
哪些情形可以認定為工傷?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稱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同時,根據《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歡創人力說
吵架一時爽,事后淚兩行。“氣死人”雖然不用償命,但還是要負法律責任。因此,在生活和工作中,我們要將love&peace長記心中,平心靜氣地處理問題、解決矛盾,注意溝通和表達的方式,避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煩。
注:文中人名為化名,引用案件信息來自子非魚說勞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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