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 公司裁員,勞動者不簽離職協議怎么辦?
時間:2024-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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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公司經營困難被迫裁員,作為公司員工就不得不接收“被安排”的命運,但并不意味著公司裁員就應當犧牲員工的合法權益,如果遇到裁員潮,勞動者應該怎么辦?勞動者不簽離職協議,公司應該怎么辦?
案情回顧
2015年5月11日,四川某公司與嚴某簽訂《勞動合同書》,約定嚴某工作職位為客戶服務專員等。2021年5月11日,雙方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約定合同期限為無固定期限,嚴某工作崗位為商務專員等。
因公司經營困難需要裁員,2023年5月17日,該公司負責人員葉某某向嚴某發送微信,請她到公司辦理離職手續,離職日期為5月18日。嚴某提出,結清工資、提成及一個月的賠償金,就到公司把字簽了。葉某某表示,公司就是沒有足夠資金。
2023年6月7日,嚴某向成都市青羊區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提出補償請求。同年9月11日該委作出《超期未審結案件證明》。嚴某遂起訴至成都市青羊區人民法院。
公司辯稱:
公司因經營困難,已多次召開員工大會溝通裁員事宜,也起草了離職協議,當時和嚴某同批次裁員的還有其他18名員工,但嚴某不同意裁員方案,在收到離職協議后不接受離職協議內容。
小嚴稱:
此前公司召開員工大會僅通報了經營困難及降薪事項,均未提及裁員,直到2023年5月17日被通知離職。嚴某主張的提成系2022年度提成,該公司予以確認。該公司沒有工會,其針對嚴某的裁員也未報勞動行政部門審批。
法院審判
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雙方勞動關系的解除是否系違法解除;四川某公司應否向嚴某支付工資、未休年休假工資及提成。結合2023年5月17日該公司負責人員葉某某告知嚴某前往公司辦理離職手續后,嚴某對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并未提出異議,可以認定雙方勞動合同解除的原因為由用人單位提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并參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與訴訟銜接有關問題的意見(一)》第五條規定,四川某公司應向嚴某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裁判結果
嚴某2022年6月至2023年5月期間平均應發工資為968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第九十八條,四川某公司應向嚴某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82280元。對于嚴某主張的2022年度提成10957.75元,因該公司做出的《支付事項》已予以明確,故四川某公司應按《支付事項》載明的事項向嚴某支付 2022年度的提成10957.75元。關于工資及未休年休假工資。法院認為,因四川某公司對嚴某訴請的2022年9月、10月工資5110.57元、未休年休假工資3379.29元無異議,法院對嚴某該項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法官說法
本案體現了法律對勞動者權益的堅實保護。勞動者有權獲得合法的工資、未休年休假工資以及應得的提成。企業因經營困難而裁員時,應依法進行,尊重勞動者權益,避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進行經濟性裁員非職工的過錯,也非職工本身的原因,因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裁員的,被告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應增強法律意識,了解自身權益,并在權益受到侵害時及時維權。企業也應加強法律風險防范,規范用工管理,構建和諧的勞動關系。通過本案,我們呼吁全社會共同關注勞動權益保護,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實現企業與勞動者的共贏。
歡創人力說
關于解雇,這些事兒你得知道!
對勞動者而言
1.拒絕接受口頭解雇通知。
由于口頭通知的內容難以被證實,勞動者若輕信口頭通知,不再出勤,容易陷入“被曠工解雇”的境地。勞動者應要求用人單位出具書面的解雇通知,若單位拒絕,勞動者可通過錄音、錄像等方式對被解雇的過程進行固定。
2.審查解雇通知的內容一般的解雇通知應包括以下內容:解雇的意思表示、解雇的理由、最后出勤時間、薪資的結算等,同時應當加蓋單位公章或者單位負責人簽名等;若缺失必要的內容,勞動者應要求用人單位補正。
3.確認解雇通知的發出主體解除勞動關系為單位人事工作的重要內容,一般人員在未經授權情況下,不具有相應職權。因此勞動者在收到非人事部門的解雇通知時,應當及時向人事部門進行確認,并用錄音、錄像等形式固定確認的過程。
對用人單位而言
1.避免發出口頭解雇通知
口頭解雇通知往往未經深思熟慮,無論是內容還是形式上都可能存在欠缺;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對解雇勞動者的事實和理由承擔舉證責任,若用人單位舉證不能,會承擔違法解除的法律責任,而口頭解雇通知就是用人單位舉證中的隱患。
2.固定解雇通知的送達過程解雇通知送達的時間是判斷何時解除勞動關系的重要依據,而用人單位需對解雇的時間進行舉證。若用人單位當面向勞動者送達解雇通知,應要求勞動者進行簽收,若勞動者拒絕簽字,應用錄音、錄像等手段進行固定;若用人單位以郵寄、短信、微信、電子郵件等途徑送達,應有證據證明收件地址和接收消息的手機號、微信號屬于勞動者且能夠被勞動者簽收。
3.完善公章保管制度公司公章是代表公司處理內外部事務的憑證,蓋了公章的文件應當先推定對公司具有約束力。因此,公司應制定嚴格的公章使用和保管制度,避免員工有機會違規、私自使用公章。
4.完善設備監管制度現代辦公條件下,一般使用打印機、復印機等設備形成相關文件。有條件的公司可以設置刷卡器等工具保存員工使用上述設備的記錄,以便在發生爭議時,有跡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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